关于山西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提前实施机动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吕梁、晋中、临汾、运城8个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用途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其他车辆执行机动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严格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执行。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三、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城市用途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登记业务。
四、各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知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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